首页 >> 教学运行 >> 管理制度 >> 详细内容
 
管理制度 >> 正文
国际交流学院教师教学管理规定
日期:2012-10-31 00:00:00  浏览量:3122

1.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后,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,认真备课,写出教案,备课要有必要的深度和广度。系及教研室应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教师教案,学期末交系部;

2.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教学,不得讲述与课程本身无关的内容,不得任意变动教学内容和增减课时;

3.教师上课时,应遵循教学原则,选用适当的教学方法,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,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;

4.教师应布置分量适当、难易适度的书面作业,全批全改,或部分批改,并做好全面记录;

5.教师应积极参加系及教研组的各项活动,探索、交流教学经验;

6.新老教师相互学习取长补短,每人每月至少听课二次;

7.教师应根据教学情况,博采众长,积极撰写论文,进行课题研究,系院将对优秀者给予适当奖励;

8.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纪律,按时上课,不迟到,不早退,不旷课,不擅自离开课堂;

9.教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课、停课的,必须办理报批手续:填写调课、停课通知单,报课程所在系主任审批,然后将调课、停课通知单交教务处和外语系留存;擅自调课、停课或不办手续的,均按教学事故处理,按每课时津贴的双倍计扣(按教务处《教学管理汇编》规定);

10.每周二下午2:30—4:30为院例会和教研活动时间,教师应做到按时参加,不无故缺席,并实行签到制;违反者按50元计扣;

11.学期结束,教师根据教学情况写好工作总结,交系院留存;

12.系、院对教学优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;对教学质量差者,若经教育仍未改正者,予以转岗或辞退。

点击数:3122【收藏本页】